展商动态 » 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予罚字〔2023〕1-3号

 

  若羌县昆仑绿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4日-29日污 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查核实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超标问题的通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法事实的线索来源;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的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2023年3月24日-29日污水总排口污染因子(氨氮、总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斌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返回顶部